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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9月17日颁发了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2号令),2001年11月 15日起实施。原劳动部曾于1997年7月 18日发布了第8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8号令),2号令是在8号令的基础上,经过2年的时间完成了修订工作。2号令的实施之日,标志着8号令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8号令曾经作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的行政规章,指导和规范了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的处理工作。
一、制定2号令的必要性
(一)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整建制划转进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主体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遵循法制化、规范化和依法行政的准则和要求,将行为主体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地改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二)8号令的适用范围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包含特种设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的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与锅炉等设备一并划转到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内机动车辆八类设备。
(三)国务院2001年4月21日公布了第302号令,对特大安全事故提出了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因历史原因,8号令中没有相应的内容。为贯彻和落实好国务院第302号令,需要在修订时,增加相关的内容。
二、2号令的主要内容
(一)2号令的适用范围。
2号令适用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内机动车辆八类特种设备。
(二)执法主体。
依据国务院“三定方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负责八类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三)事故的类别划分方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这三类承压设备的共性是设备内部承载高于大气的压力。发生事故的主要破坏形态和危害是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破坏。因此多年来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是按“爆炸事故”、“损坏事故”分类的。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属机电类特种设备,而特种设备的事故现象不是发生爆炸;同时,事故分类还应考虑事故造成的破坏程度,其中包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事故的分类综合考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破坏形态诸因素。分类方法是将事故分成五类: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特大事故(死亡 10~29人、或受伤 50~99人、或经济损失 500~1000万元)、重大事故(死亡3~9人、或受伤20~49人、或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严重事故(死亡1~2人、或受伤1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100万元、或无人员伤亡的爆炸事故)和一般事故(无人员伤亡的非爆炸性事故)。各类事故都有明确的定义,容易对号入座。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只要是爆炸事故,即使没有人员伤亡,也属于严重事故。这里所说的爆炸事故指承压介质爆炸,没有包括炉膛爆炸、电气爆炸,对泄漏介质引起的次生灾害未予界定
(四)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程序和责任者。
根据事故的分类,明确了每一类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责任者,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的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思路,分别由国务院(根据国务院34号令)或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技监局、市(地、州)质技监局会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条文中对有关部门没有—一列举。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企业所有制的不同,有的有主管部门,有的没有主管部门,有些企业是个体经济成分,还有相当数量设备的使用者不是单位,而是个人(自然人),如果还象以前一样一律规定主管部门参加,实际是难以操作的。
(五)罚则。
罚则中的处罚包括对行政责任的追究、管理责任的追究、对违章指挥和操作责任的处罚。
三、事故调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2号令的第三章是事故调查,关于事故调查的工作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也就是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和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事故调查的一般工作程序
1.召集有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情况;
2.查阅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档案资料;
3.勘查事故现场;
4.做好必要的技术检验和鉴定工作;
5.正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6.提出预防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
7.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关部门。
(二)事故调查的要求
1.对事故发生前的设备情况调查
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有关档案,设计制造资料和运行情况,如:设备结构是否合理,强度是否足够,材质是否符合要求,制造质量尤其是焊接质量和热处理是否合格,产品试验是否符合要求,安装是否正确,修理质量对设备是否有影响,是否超过检验期,定期检验时危及安全的缺陷是否漏检,运行中有否违章或误操作,运行是否平稳,是否发生过剧烈的参数波动等现象。
2.事故的现场调查
(1)事故现场检查的一般要求。
(2)人员伤亡情况的调查。
(3)事故破坏情况的调查。
(4)设备本体损坏情况的检查。
3.关于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
(1)调查当时运行参数是否正常,有否发生渗漏、变形和异常响声。对易燃易爆的介质,要特别注意是否有化学爆炸的可能性,应重点检查是否有发生化学爆炸的条件。
(2)查清事故过程中操作人员的操作经过,及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培训及考核情况。
(3)技术检验及鉴定
通过现场调查还不能确定事故性质时,应进一步做技术检验和鉴定。技术检验和鉴定的主要内容有下列几项:
①材质化学成份分析。
②机械性能测定。
③金相检查。
④工艺性能试验。
⑤断口分析。
⑥无损检测。
⑦根据设备破裂的特征,应做相应计算。
⑧锅炉事故还应对水垢、氧化物和其它杂质等进行成份分析。
(4)事故原因的分析
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①设计。
②制造和安装。
③使用。
④修理和改造。
⑤检验。
⑥安全附件。
⑦其它。
(5)事故的综合分析
具体分析的步骤:
确定事故的类别,列出可能发生此类事故的所有原因,即事故原因系统分析框图。
根据调查情况,逐步排除不存在的因素。
分析和验证可疑因素,以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而分析其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
一、制定2号令的必要性
(一)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整建制划转进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主体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遵循法制化、规范化和依法行政的准则和要求,将行为主体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地改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二)8号令的适用范围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包含特种设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的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责与锅炉等设备一并划转到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内机动车辆八类设备。
(三)国务院2001年4月21日公布了第302号令,对特大安全事故提出了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因历史原因,8号令中没有相应的内容。为贯彻和落实好国务院第302号令,需要在修订时,增加相关的内容。
二、2号令的主要内容
(一)2号令的适用范围。
2号令适用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内机动车辆八类特种设备。
(二)执法主体。
依据国务院“三定方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负责八类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三)事故的类别划分方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这三类承压设备的共性是设备内部承载高于大气的压力。发生事故的主要破坏形态和危害是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破坏。因此多年来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是按“爆炸事故”、“损坏事故”分类的。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属机电类特种设备,而特种设备的事故现象不是发生爆炸;同时,事故分类还应考虑事故造成的破坏程度,其中包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事故的分类综合考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破坏形态诸因素。分类方法是将事故分成五类: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特大事故(死亡 10~29人、或受伤 50~99人、或经济损失 500~1000万元)、重大事故(死亡3~9人、或受伤20~49人、或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严重事故(死亡1~2人、或受伤1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100万元、或无人员伤亡的爆炸事故)和一般事故(无人员伤亡的非爆炸性事故)。各类事故都有明确的定义,容易对号入座。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只要是爆炸事故,即使没有人员伤亡,也属于严重事故。这里所说的爆炸事故指承压介质爆炸,没有包括炉膛爆炸、电气爆炸,对泄漏介质引起的次生灾害未予界定
(四)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程序和责任者。
根据事故的分类,明确了每一类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责任者,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的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思路,分别由国务院(根据国务院34号令)或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技监局、市(地、州)质技监局会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条文中对有关部门没有—一列举。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企业所有制的不同,有的有主管部门,有的没有主管部门,有些企业是个体经济成分,还有相当数量设备的使用者不是单位,而是个人(自然人),如果还象以前一样一律规定主管部门参加,实际是难以操作的。
(五)罚则。
罚则中的处罚包括对行政责任的追究、管理责任的追究、对违章指挥和操作责任的处罚。
三、事故调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2号令的第三章是事故调查,关于事故调查的工作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也就是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和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事故调查的一般工作程序
1.召集有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情况;
2.查阅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档案资料;
3.勘查事故现场;
4.做好必要的技术检验和鉴定工作;
5.正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6.提出预防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
7.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关部门。
(二)事故调查的要求
1.对事故发生前的设备情况调查
了解事故发生前的有关档案,设计制造资料和运行情况,如:设备结构是否合理,强度是否足够,材质是否符合要求,制造质量尤其是焊接质量和热处理是否合格,产品试验是否符合要求,安装是否正确,修理质量对设备是否有影响,是否超过检验期,定期检验时危及安全的缺陷是否漏检,运行中有否违章或误操作,运行是否平稳,是否发生过剧烈的参数波动等现象。
2.事故的现场调查
(1)事故现场检查的一般要求。
(2)人员伤亡情况的调查。
(3)事故破坏情况的调查。
(4)设备本体损坏情况的检查。
3.关于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
(1)调查当时运行参数是否正常,有否发生渗漏、变形和异常响声。对易燃易爆的介质,要特别注意是否有化学爆炸的可能性,应重点检查是否有发生化学爆炸的条件。
(2)查清事故过程中操作人员的操作经过,及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培训及考核情况。
(3)技术检验及鉴定
通过现场调查还不能确定事故性质时,应进一步做技术检验和鉴定。技术检验和鉴定的主要内容有下列几项:
①材质化学成份分析。
②机械性能测定。
③金相检查。
④工艺性能试验。
⑤断口分析。
⑥无损检测。
⑦根据设备破裂的特征,应做相应计算。
⑧锅炉事故还应对水垢、氧化物和其它杂质等进行成份分析。
(4)事故原因的分析
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①设计。
②制造和安装。
③使用。
④修理和改造。
⑤检验。
⑥安全附件。
⑦其它。
(5)事故的综合分析
具体分析的步骤:
确定事故的类别,列出可能发生此类事故的所有原因,即事故原因系统分析框图。
根据调查情况,逐步排除不存在的因素。
分析和验证可疑因素,以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而分析其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