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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范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工作,确保在用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方法见附件一)评定和缺陷处理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范围的在用工业管道及附属设施,但不包括下列管道:
  (一)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
  (二)非金属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42MPa或<0.1MPa的管道。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工业管道的级别划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l级: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建筑防火规范》GBJl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lO.OMPa的管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建筑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0.O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 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GC2级工业管道划分为GC3级: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O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其中穿跨越铁路干线、重要桥梁、住宅及工厂重要设施的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介质的GC2、GC3级工业管道,其穿跨越部分按GCl级管道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五条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第六条 从事在用工业管道检验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在认可的资格范围内从事压力管道的检验工作。
  (二)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保证检验质量,并对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二章           在线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第八条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报省级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安排检验工作。
  第九条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一)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二)补偿器、三通、弯头(弯管)、大小头、支管连接及介质流动的死角等部位;
  (三)支吊架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焊接接头;
  (四)曾经出现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问题的部位;
  (五)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以及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六)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第十条 本章所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是在线检验的一般要求,检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二节 检验项目及要求

 

第十一条 在线检验的一般程序见图1。
  第十二条 在线检验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及全面检验报告、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

检验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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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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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宏观检查与其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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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在线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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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后的处理

图1 在线检验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和内容如下:
  (一)泄露检查
  主要检查管子及其他组成件泄漏情况。
  (二)绝热层、防腐层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绝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防腐层是否完好。
  (三)振动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有无异常振动情况。
  (四)位置与变形检查
  1、管道位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摩擦情况;
  3.管道是否存在挠曲、下沉以及异常变形等。
  (五)支吊架检查
  1.支吊架是否脱落、变形、腐蚀损坏或焊接接头开裂;
  2.支架与管道接触处有无积水现象;
  3.恒力弹簧支吊架转体位移指示是否越限;
  4.变力弹簧支吊架是否异常变形、偏斜或失载;
  5.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
  6.吊杆及连接配件是否损坏或异常;
  7.转导向支架间隙是否合适,有无卡涩现象;
  8.阻尼器、减振器位移是否异常,液压阻尼器液位是否正常;
  9.承载结构与支撑辅助钢结构是否明显变形,主要受力焊接接头是否有宏观裂纹。
  (六)阀门检查
  1.阀门表面是否存在腐蚀现象;
  2.阀体表面是否有裂纹、严重缩孔等缺陷;
  3.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
  4.阀门操作是否灵活。
  (七)法兰检查
  1.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
  2. 法兰面是否发生异常翘曲、变形。
  (八)膨胀节检查
  1.波纹管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凹痕、腐蚀穿孔、开裂等现象;
  2.波纹管波间距是否正常、有无失稳现象;
  3.铰链型膨胀节的铰链、销轴有无变形、脱落等损坏现象;
  4.拉杆式膨胀节的拉杆、螺栓、连接支座有无异常现象。
  (九)阴极保护装置检查
  对有阴极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检查其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十)蠕胀测点检查对有蠕胀测点的管道应检查其蠕胀测点是否完好。
  (十一)管道标识检查
  检查管道标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十二)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第十四条 对需重点管理的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定点测厚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
  第十五条 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第十六条 安全保护装置检验按本规程第五章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节 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的规定,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分为:可以使用、监控使用、停止使用。在线检验报告由使用单位存挡,以便备查。
  第十八条 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一)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位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1.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检验周期);
  2.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
  3.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
  4.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5.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6.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第二十条 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由已经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取得在用压力管道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在用压力管道,下同)。从事全面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具备全面检验人员资格即具备在线检验人员资格)。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检验工作,按时向负责对其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检验单位申报全面检验计划和向检验单位申报全面检验。
  使用单位应进行全面检验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拆除保温、搭脚手架、打磨除锈、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规定的全面检验项目是全面检验的一般要求,检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进行检验工作。

 

第二节 检验项目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见图2。

检验前准备

资料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