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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11C-049:2008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编号:CNCA-12C-049:2008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2008-06-03发布           2008-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产品抽样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维持 

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5.3认证证书的扩展与变更

5.4 认证范围的扩大 

5.5 认证范围的缩小 

5.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要求  

6.3相关要求 

7.收费 

附件1: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附件2: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 

附件3: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有害物质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室内装饰装修用硝基漆类、醇酸漆类、聚氨酯漆类溶剂型木器涂料。

硝基漆类是指由硝酸和硫酸的混合物与纤维素酯化反应制得的硝酸纤维素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醇酸漆类是指由多元酸、脂肪酸(或植物油)与多元醇缩聚制得的醇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聚氨酯漆类是指由多异氰酸酯与含活性氢的化合物反应而成的聚氨(基甲酸)酯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2.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同一主要成膜物的清漆和色漆各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

2.申证产品描述(含认证单元,每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系列[注1]/产品名称(型号)、配方编号及批准时间、施工配比(注明体积比或质量比)[注2],固化剂/稀释剂型号及生产厂家名称;

3.关键原材料[注3]名称、型号及其制造商和/或供应商名录; 

4.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名称、编号及本规则附件3规定的质量文件;

5.12个月内的每认证单元依据GB18581的型式检验报告一份;

6.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含主要生产设备、关键工序及其工艺参数和控制方法);

7.生产/检测所需的主要测量、测试仪器设备清单;

8.其他资料(如:ODM、OEM[注4]委托加工协议及声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注5]材料等)

[注1] 产品系列申报---依据产品配方中主要材料份额大体相同为原则(如MC系列)。

[注2] 施工配比申报---与申报的产品系列、产品名称相对应。申报产品系列时,对应的施工配比为本系列对应的主漆、稀释剂、固化剂的最大/最小配比范围的数值;申报产品名称时,对应的施工配比应是本产品的施工配比。

[注3] 关键原材料---指影响GB18581标准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原材料,一般包括树脂、无机颜料、固化剂、含甲苯、二甲苯的溶剂等。

[注4] OBM形式生产厂---自有品牌制造商,它是指生产企业自做品牌,从开发设计、生产制造到销售都是由企业自己来做。

      OEM 形式生产厂---即原始设备生产商, 它是指专门为其它品牌代工的生产企业,仅负责按要求生产,不负责产品的设计和销售。

      ODM形式生产厂---即原始设计生产商, 它是指按照委托方提出的技术要求设计生产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由委托方收购。它与OEM的区别在于除为品牌持有者生产产品外,还需设计产品方案。

[注5] 溶剂型木器涂料的生产厂应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商应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2产品抽样检测

4.2.1抽样原则

4.2.1.1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抽样单元。在不同的加工场所采用同一个技术管理、同一生产工艺且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无较大变化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

4.2.1.2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并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国家监督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