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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12C-050:2008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瓷质砖)

你编号:CNCA-12C-050:2008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瓷质砖产品

2008-06-XX发布           2008-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初始工厂审查

4.3 产品抽样检测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维持

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5.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5.5认证范围的缩小

5.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6.3相关要求

7.收费

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瓷质砖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

瓷质砖产品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可被认证为:

1) A类: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2) B类:不可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I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I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注:本规则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为标准GB/T4100《陶瓷砖》中3.8条所定义的“瓷质砖吸水率(E)不超过0.5%的陶瓷砖

2、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

注:必要时,可采用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初始工厂审查

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放射性水平为A类和B类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加工场所不同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资料:

1) 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

2) 产品加工厂概况;

3) 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

4) 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的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