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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13C-068:2006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

编号:CNCA13C—0682006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2006-01-24发布 2006-03-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适用产品范围 1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

2.1认证模式 1

2.2获证条件 1

认证基本环节 1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

4.1认证的申请 2

4.2 初始工厂检查 5

4.3产品抽样检测 5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

4.5获证后的监督 7

认证证书 9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9

5.2 认证证书变更 9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9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0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10

收费 10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1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童车类产品,包括:

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

儿童三轮车

儿童推车

婴儿学步车

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

电动童车

其它玩具车辆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

注: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工厂检查前进行。

2.2获证条件

1) 产品符合下列相应的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

儿童自行车:  GB 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  GB 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    GB 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  GB 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玩具自行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其它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 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的划分

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

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