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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24号公告的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适用的四个标准GB4706.2-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电熨斗的特殊要求》、GB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2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对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1、自2009年1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自通知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新版标准或者旧版标准申请认证(若在此期间申请人选择按旧版标准申请认证,则应留有足够的时间以确保于2008年12月31日前获得认证证书)。
 
    2、对于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依据新版标准对实验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2010年4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CQC将撤销其旧版标准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