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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5C—074:2010
名称: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5-01实施
发布单位: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3.1认证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维持
4.2认证证书的变更
4.3 复评换证
4.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5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限制
5.3加施方式和位置
6 收费规定
附件1:同一工厂认证单元划分表
附件2:轮式拖拉机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
附件3:拖拉机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以单缸柴油机或功率不大于18.40kW(25马力)的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1]。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3.1认证申请
3.1.1认证单元划分
3.1.1.1 同一工厂[2]认证单元依据产品结构型式、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性能相近的原则划分,具体见附件1。不同工厂生产的产品不能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3.1.1.2申请认证时,按认证单元申请,同一制造商不同工厂申请认证时,按各工厂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3.1.1.3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代号及同型号产品的一致性要求见附件1中的说明。
3.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书、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结构示意图、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质量手册、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及工厂的工商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2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指定检测机构[3]负责实施型式试验并对型式试验结果负责。
3.2.1型式试验标准
   直联轮式拖拉机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为:GB 18447.1《拖拉机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及其引用标准。
皮带传动拖拉机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为:GB 18447.4 《拖拉机安全要求 第4部分: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及其引用标准。
3.2.2样机选择原则及送样要求
3.2.2.1认证机构应从每一认证单元中指定一种具有代表性(指检验结果对整个认证单元的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3.2.2.2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送型式试验样机,负责按GB/T3871.1《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规定完成型式试验样机的磨合。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3.2.2.3送样数量为整机1台,后视镜1个,燃油箱1个,前照灯1组,转向液压油胶管1条(如有配置),悬挂液压油胶管1条(如有配置),安全架或驾驶室(适用于带驾驶室或安全架的拖拉机),安全带(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拖拉机),铸铁圈轮辋1套(如有配置)。对同单元各型号产品的安全关键件差异部分,需补充送样试验的,认证机构根据检验要求,增加送样数量。认证委托人可根据需要同时送备用样机和零部件,备用样机和零部件在非样机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正常检验时启用。
3.2.2.4对已通过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关键件,认证委托人在向指定检测机构提交相应检验报告原件,指定检测机构核查认可后,可不送相应的安全关键件。
3.2.2.5型式试验结果确认后,检测机构应按认证委托人要求处置试验样机和/或相关资料。
3.2.3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3.2.3.1直联轮式拖拉机型式试验检验项目为GB 18447.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皮带传动拖拉机型式试验检验项目为GB 18447.4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3.2.3.2已获得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安全关键件,当安全关键件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经指定检测机构核查确认后,相同的安全关键件不重复检测。
3.2.3.3型式试验依据GB 18447.1和GB 18447.4规定的试验标准和要求进行。
3.2.3.4型式试验前,检测机构应确认检验样机是否符合本规则3.2.2条的规定,并按认证机构要求核查型式试验样机主要技术规格。
3.3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证机构负责实施工厂审查并对工厂审查结果负责。
3.3.1 产品一致性检查。
3.3.1.1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从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台与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产品对照型式检验报告进行一致性检查,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见附件2。
3.3.1.2 如检查发现与型式试验报告有重大差异时,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在完成整改后再进行工厂审查。
3.3.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3.3.3审查时间
   工厂审查人日数根据认证委托人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工厂为3至8个人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型式试验通过;
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检测,重新检测合格后,型式试验通过。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仍不合格的,型式试验不通过。
3.4.2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当审查结果无不符合项时,工厂审查通过。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确认合格后,工厂审查通过。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仍不合格,工厂审查不通过。
3.4.3认证结论的评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通过,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内容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
3.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90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10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3.5 获证后的监督
   一般情况下,在获证后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产品抽样检测。
3.5.1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对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3.5.2 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获证后,每年抽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工厂监督审查,其中第3、4.1、4.3、4.5、5、9条为必查项目, 4年内的监督审查范围应覆盖《拖拉机强制性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3.5.3获证后监督的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信用情况及产品合格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分类结果,增加或减少监督频次,必要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3.5.4监督时间
   每个工厂的每次监督时间一般为1至4个人日。
3.5.5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监督不合格,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则4.4条对认证证书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维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ODM认证证书有效期与ODM协议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根据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结果确定。
4.2认证证书的变更
4.2.1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4.2.1.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大获证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资料(申请时,可不提交原申请已提交的有效资料)。
4.2.1.2在已获证的认证单元内扩大认证产品范围时,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安排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
4.2.1.3在已获证的认证单元外扩大认证产品范围时,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程序,工厂审查减免与已获证产品相同的体系内容。
4.2.1.4符合要求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4.2.2.1通过获证后的监督等渠道证实获证范围内部分产品不再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取消该产品的认证资格,缩小认证证书获证产品范围。
4.2.2.2当获证组织自愿申请注销部分获证产品时,认证机构应缩小获证范围。
4.2.2.3缩小获证产品范围后,认证机构应换发认证证书。
4.2.3认证证书有关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认证证书有关名称、地址等内容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认证机构根据变更内容,采取书面确认、工厂补充审查、型式试验等方式进行确认,符合要求后换发认证证书。
4.3 复评换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申请办理。复评换证程序及内容原则上按本规则3.2、3.3、3.4执行。
4.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执行。
5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准许使用的认证标志样式为:

5.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限制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5.3加施方式和位置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也可采用模压、铭牌印刷等方式。
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时,认证标志尺寸为45mm。采用模压式或铭牌印刷时应按批准的位置加施标志。
6 收费规定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同一工厂认证单元划分表

认证产品
单元
序号
认证产品单元
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
1
皮带传动
功率≤14.71kW(20马力)
2
功率>14.71kW(20马力)
3
直联传动
功率≤14.71kW(20马力)
4
功率>14.71kW(20马力)
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轮式拖拉机
5
功率≤18.40kW (25马力)


说明:
1、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一般应采用通用名“拖拉机”或“轮式拖拉机”。
2、申请认证产品型号中的功率和型式代号一般应符合JB/T 9831,应与产品实际技术规格相符。
3、同一型号拖拉机,若功率范围跨二个认证单元,按最大功率划分单元。
4、申请认证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其设计技术规格至少应在以下方面保持一致,否则,应按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申请。
1) 机架型式:如无架式、全架式、半架式等;
2) 传动型式:如皮带传动、直联传动等;
3) 驱动型式:如二轮驱动、四轮驱动等;
4) 发动机缸数;
5) 发动机标定功率(12小时)、标定转速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110%;
6) 变速箱型式、档位数;
7) 驾驶室、安全架配置。

 

附件2:轮式拖拉机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

序号
名称
一致性检查内容
1           
整机
铭牌和标记、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2           
安全关键件
发动机
结构型式、型号、主要技术规格、生产厂
3           
传动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4           
制动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5           
转向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6           
行走系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
7           
车架
结构型式
8           
消声器
主要技术规格
9           
风窗玻璃
CCC认证标志及证书
10       
燃油箱
外形、主要技术规格
11       
液压系统
安全阀调定压力、液压油管型号规格
12       
安全架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3       
安全带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4       
驾驶室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5       
驾驶员座椅
结构型式、主要技术规格、生产企业
16       
驾驶室内饰材料
材料名称、规格、生产企业
17       
前照灯
型号规格、生产企业
18       
后反射器